中国当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处置路径合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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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時前
目前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很难像一些人预测或期待的那样,由国家某个部门或机构统一处置,因为这背后是巨大的财政归属、司法归属问题。

撰文:刘正要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必要性

在司法机关的视角考量,常见的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有两种:一是在法院判决前,公安司法机关对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二是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两种处置模式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文就不再重复了。

我们重点聊聊为什么会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这个事情。

中国内地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在 2021 年之前是逐步收紧的,2021 年 9 月 15 日我国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 通知」),基本奠定了自 2021 年 9 月至今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其中包括:

(一)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二)严禁境内主体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币币交易、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和信息服务;(三)严禁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对我国境内提供任何服务。

由此,矛盾出现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就是以各种类型的虚拟货币体现,而且也作为涉案财物 / 证据被扣押;对于未来需要被罚没涉案财物的案件(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基于前述「9.24 通知」的规定,法院不可能判决罚没涉案的虚拟货币收归国库,都是需要将虚拟货币处置变现为法币才行。

但是我国又严禁任何人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这是司法活动中需要将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需求和现实中中国内地禁止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业务之间无法弥合的矛盾。这个矛盾决定着当下中国所有合规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都得在境外进行。

 

二、当下的常见处置模式

根据我在实务与不同处置公司交流的经验,总结出当下的处置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境内 + 境外联合处置模式。这是当下最为常见的处置模式,由境内代处置公司与司法机关 / 嫌疑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再委托境外的处置主体进行实质的处置。境外处置主体必须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具有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交易)的金融资质,然后由境外主体将处置变现的法币汇入境内代处置公司账户,最终由境内代处置公司将处置所得款项结汇后汇入司法机关账户或财政非税专户。

二是在境内与境外的自由贸易区进行处置。目前境内也有公司采取注册在中国和外国联合开发的自由贸易区内,因贸易区同时适用两国法律,以规避中国不能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弊端。最终的处置是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处置需求的司法机关在和处置公司签订合同后,需要带着虚拟货币到公司注册地(即贸易区内)进行实际的拍卖,价高者得。最终处置公司将拍卖款项再以银行结汇方式转入境内。

三是通过境外银行进行处置。也有一种处置模式是直接和境外的银行合作,该境外银行是具有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的资质,银行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币后,再将法币转入境内。

四是由境外虚拟货币发行方回收虚拟货币变现处置。2023 年的时候,山东省财政厅出台过一个文件(《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财税〔2023〕18 号),里面规定了执法机关对于罚没的虚拟货币处置,可以和虚拟货币发行方协商,由发行方回收,且回收价不低于虚拟货币价值的 80%。这就使得实务中产生一种模式,对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比如最常见的 USDT 泰达币),有的处置公司有能力和泰达公司协商由其对涉案的 USDT 进行回收,并支付给处置公司不低于回收虚拟货币价值 80% 金额的法币,再由处置公司将法币结汇入境。

 

三、合规处置模式探究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自 2020 年(甚至更早)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处置 1.0、处置 2.0、处置 3.0 时期。当然,这里的三个时期都是以前述的第一种模式为考量的标准。前述的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模式并没有明显迭代迹象。

在处置 1.0 时期,就是境内处置公司使用人民币向司法机关直接买币。根据「9.24 通知」的规定,这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处置 2.0 时期,境内开始出现代处置公司,真实的处置业务发生在境外,但是并不一定是在境外合法合规处置(比如,境外对虚拟货币也是禁止交易政策;或者将虚拟货币卖给境外个人,无法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等),同时处置变现资金结汇入境时一般都是假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下等名义结汇,并不符合真实的结汇背景,违反了外管局的相关规定;在处置 3.0 时代前述的问题基本都得到了解决,但是一些细节目前仍需优化,比如如何确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基准价、没有境内 + 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没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的链上交易附录以及事后防止涉案虚拟货币回流境内的监控机制等等。

总结来说,当下的合规处置模式,我们倾向于境内 + 境外联合处置模式,同时需要完善结汇合规、境外交易合规、法律合规、区块链技术合规等方面的补正。细节问题,刘律师会在之后的文章或视频中再聊。

 

四、写在最后

目前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很难像一些人预测或期待的那样,由国家某个部门或机构统一处置,因为这背后是巨大的财政归属、司法归属问题。甚至目前来说,地市上的案子都不一定要汇报给省厅,或者即使省厅或部委知道,也很难直接伸手就把地方的案子拿走。这些现状并不是哪条法律或哪个法学著作就能解决或解释的,对于我们来说,也超出了律师所能掌控或影响的范围,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服务好自己的客户,确保每一笔处置业务都要达到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没有后遗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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