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IRS)在十月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涉及因破产而被冻结账户中的数字资产奖励的税务义务。该指导意见发送给了IRS小型企业/自雇部门的迈克尔·R·菲奥雷,审查了一个假设的纳税人,称为“纳税人A”,他在一个破产平台的账户中持有加密货币,并在账户冻结之前获得了奖励,例如质押奖金。
根据IRS的说法:
纳税人A在账户被冻结之前的第一年收到了奖励,并必须在第一年的总收入中包括在收到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即使账户在第一年的12月31日仍然被冻结。
这种解释遵循了《国内税收法典》第61和第451条,要求收入在收到的年份内确认,无论之后是否无法访问。
IRS进一步解释说:“在第一年,平台X冻结了其客户的账户并提交了第11章破产申请。由于账户被冻结,纳税人A无法在账户被冻结之日起至第一年12月31日之间出售、交换或转让账户中包含的任何数字资产,包括已记入的奖励。”然而,由于奖励是在冻结之前记入的,因此在该年仍然需要纳税。
关于奖励的估值,IRS强调其方法是基于纳税人首次访问奖励的日期来确定价值,指出:
奖励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在奖励记入纳税人A账户的日期和时间确定的。
只有在冻结之前尚未记入的奖励,例如因锁定期而待处理的奖励,才在可访问之前免于纳税。这项裁定强调了在数字资产持有情况下理解税务义务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平台破产和账户冻结日益增加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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