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爆仓起诉币商不当得利,现在OTC真难做
这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向币商买U去投资爆仓后准备找币商挽回损失的案例,为了方便辨别主人公我们称之为丁A(被骗的),币商(陈B),收款人(胡C)。
丁A被投资杀猪盘诈骗,在交易所向币商(陈B)买了4.8万的USDT,币商让自己兄弟(胡C)收款。
后面投资股票失败爆仓,骗子又抓不到,于是听从无良律师建议准备找币商挽回损失,把币商起诉到法院,案由是不当得利。
币商找到我们团队,我们制定了一个策略,不服就干,可惜了这个被害者,本来就被电信诈骗了大几十万,现在还被无良律师引诱到处起诉币商,最终还会败诉,又损失一大笔资金。
来看看起诉的理由:A向C转账4.8万用于投资股票,却称没有获得任何商品、服务,两人之间没有债券债务关系,认为是不当得利。
A向C转账是用于购买虚拟币进行投资,但是对方的律师却通过捏造基本事实的方向起诉,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我们团队请求追究A和A律师的虚假诉讼罪。
什么是不当得利?这个大家都可以来学习学习,很多律师把这条法律用烂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他有4个构成要件,在这就不多描述了。
我们再回到案子本身来,收款人(胡C)取得4.8万款项并非不当利益,是A向B(币商)购买USDT支付的对价,并非A称的股票投资款,C是代收货款。
我们让币商提供了自己投资理财的证据来证明币商长期从事虚拟币的投资交易,具备执业背景及交易背景,也能证明币商和A之前存在多次大额买卖U币的交易记录,这次4.8万只是多次交易的其中一笔。
我们也主张A在这次交易中并无任何损失,4.8万的买U款是买到了U,但是U被用于投资平台,后续的投资是否失败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本案因丁A向胡C转账 4.8万元而引发诉讼,如按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本案是应当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案件类型中,结合本案丁A提交的起诉状以及丁A提供的证据 14 页“XXXX”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实丁A向胡C转款 4.8万 元系基于投资理财赚取投资收益的目的,同时,丁A是按照其投资客服“XXXX”的指示向胡C银行卡进行转款充值,该行为属于指示给付行为。
因此,丁A向胡C转款 4.8万元系基于投资理财赚取投资收益的目的并按照投资平台的指示向胡C进行转款,本案丁A向胡C转账是带着购买U而进行投资目的而进行的转账行为,简而言之,丁A在本案中的转账并不欠缺给付目的,胡C不构成不当得利。
上面的招式都是防守,我们团队律师开始要进攻了:
主张对方律师诉讼依据的事实均系捏造。
对方律师称当事人不知道投资股票要银行转证券公司,但是根据我方律师调取的流水,对方当事人向一个正经的证券公司转账了1.5万元用于正经股票投资,这就可以推断出与常理不符,明显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对方律师的真实诉讼目的是试图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实现挽回因投资失败的损失。
对方律师明知该款项是和币商进行的交易才进行支付,但是起诉时并没有把币商列为被告,这就是试图混肴视听的目的,这就让法庭责令对方律师解释20年-21年为期一年的时间向币商转账58万的转账背景、用途。
也就是说,这个人持续一年时间在币商那里买U,投资失败爆仓后却来找币商麻烦,那你赚钱的时候去哪了?
对方律师支支吾吾,那我们团队的律师就要追究对方律师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了。
这种事情很多币商都遇到的,很多OTC商家防不胜防。
我们团队能够解决基本币圈法律问题,团队的法务六叔也是在各大平台口碑很好。有法律问题随时联系,解卡,两卡惩戒,司法冻结交易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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